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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訴打官司,即訴訟,在法律上,也就是指一個案件的發展過程,又特指法院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。法律糾紛如何解決,通常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,便只好通過訴訟解決,作為非專業人士,對打官司的每個階段甚至整個過程的訴訟知識都一無所知,贏了網建議還是請專業律師為您把握流程。
共同侵權行為的劃分
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,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。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權、共同過失的共同侵權以及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三種形態。共同侵權行為也以過錯作為必備的構成要件,包括故意+過失,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之間必須要有意思聯絡,具體劃分一下四類共同侵權行為。
1、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
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主觀關連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,是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,即數人基于主觀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損害的共同侵權行為。這種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實行行為人、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。按照通說,只有實行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是簡單的共同侵權行為;而包括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行為,是復雜的共同侵權行為。
2、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
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就是客觀關聯共同的共同侵權行為,我曾經將其叫做視為共同侵權行為,是指數人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,各自的行為相互結合,共同造成同一個損害結果的侵權行為。這種侵權行為雖然不具有共同侵權行為主觀上的特征,但由于其行為人之間行為的相互結合的關連性,并且造成了同一個損害結果而不可分割,而形成了一個侵權行為,行為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。
3、共同危險行為
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共同實施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的行為,并且已經造成損害結果,但不能判明其中誰是加害人的準共同侵權行為。
4、團伙成員
團伙成員,是指團伙組織的成員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,如果沒有團伙的集合行為則可以避免造成損害的危險發生,如果該集合行為可以歸責于該團伙,則該團伙的其他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