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籍人員不執行法院判決欠款不還,該如何處理?
在我國,欠款糾紛是比較常見的問題,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后,有履行判決義務的人,要是怠于履行的,那么另一方可以請求執行判決。
要是被執行人不肯執行判決,還有下面的行為的,那么可能會被予以罰款,拘留,直到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1、隱匿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;
2、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;
3、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、封條的;
4、偽造、隱藏、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,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;
5、指使、賄買、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;
6、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;
7、以暴力、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;
8、哄鬧、沖擊執行現場的;
9、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、誹謗、誣陷、圍攻、威脅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10、毀損、搶奪執行案件材料的、執行公務車輛、其他執行器械、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。
以上是在我國解決錢款糾紛問題的主要方法,但現在有履行義務的是外籍人員,雖然已經有判決書,但是還是得看看中國與欠款人所在國是否有國際司法協議的約定,要是有的話,可以向外國法院申請確認和執行中國法院的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