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破產清算有哪些程序?
1、成立清算組,開始清算。
2、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并進行債權登記,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。
3、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,并制定清算方案。
4、處置資產,包括收回應收賬款、變賣非貨幣資產等,其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壞賬處理,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扣除損失。
二、一般破產清算多長時間?
破產清算時間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的規定,長則幾年,短則數月,一切都要依照破產清算程序循序進行。因為破產可能重整,重整就意味著繼續經營,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說了。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為沒有財產可分配,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。但清產核資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。所以說,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,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,通常這個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。
所以大家在遇到此類破產清算事件的時候,也無需太過著急,畢竟破產清算需要對公司龐大的資產進行仔細的清算,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的賠償大家的損失。
三、一般破產清償順序
根據《企業破產法》(2007年6月1日起施行)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,依照下列順序清償:
1、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、傷殘補助、撫恤費用,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、基本醫療保險費用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;
2、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;
3、普通破產債權;
4、破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,按照比例分配。破產企業的董事、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。